2019年, 第11卷, 第1期 刊出日期: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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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 易婷婷,梁明珠
    旅游研究. 2019, 11(1):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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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活动是一项体验性很强的消费活动。 为了降低购买风险, 旅游者倾向于在决策前搜集相关信息, 而博客则是旅游者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博客中喜、怒、 哀、 乐等个人情绪的展示是其区别于其他信息来源的重要特征, 该情绪可以感染博客浏览者, 进而对其旅游意向产生影响。 因此, 以情绪感染理论为基础, 利用实验法, 通过实证分析, 探讨旅游博客情绪展示对浏览者旅游意向的影响, 并重点检验该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和中介作用。 结果显示, 旅游博客情绪展示对浏览者的旅游意向有显著影响; 情绪感染力和情绪易感性在该过程中起到调节作用; 浏览者情绪在该过程中起到部分中介作用。
  • 吴开军,赵 燕
    旅游研究. 2019, 11(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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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美双边旅游的不断发展, 中国大陆赴美旅游的游客越来越多, 网络自媒体的发展使得人们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 也逐渐成为信息的发出者, 越来越多的游客在网络自媒体上分享自己的旅游经历, 网络自媒体成为游客分享经历、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 对网络自媒体中赴美旅游的游客所撰写的游记进行收集, 获取有效样本 112 例, 通过内容分析法对样本信息来源、 旅游六要素特征以及游客满意度进行分析, 得出中国大陆游客对美国旅游的以下感知情况: 中国游客对美国旅游整体印象较好, 对旅游景区、 酒店等感知要素评价较高, 对美国的旅游总体上呈满意的状态; 在消费要素感知方面, 旅游者对旅游交通感知较强烈, 中国游客赴美交通方式 100% 选择航空, 而在美国国内选择使用多种交通方式旅行; 在旅游安全感知方面, 多数游客非常担心城市治安问题, 特别是夜间的治安状况。
  • 史甜甜,陈少婷
    旅游研究. 2019, 11(1): 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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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公众号是用户覆盖率较高的移动互联网媒介之一, 也是旅游景区与旅游市场用户进行沟通、 服务与互动的重要平台, 其服务内容和对用户需求响应值得关注。 以广东省的 5A 景区微信公众号为案例, 在对服务内容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Kano 模型, 通过问卷调查法探究目前旅游景区公众号的用户需求满足状况。 研究发现: 高级别旅游景区开通公众号比例高, 但影响力还不高。 在旅游景区微信公众号提供的多项服务中, 游玩攻略和购票预订等服务为对用户满意度有影响的期望型需求, 周边服务属于兴奋型需求, 景区公众号用户对这三项服务的需求度相对较高,用户对其他服务项目前的需求度较弱。 未来旅游景区公众号应精简服务, 并提升用户需求度较高的服务项功能。
  • 杜法成,李文勇,廖治学
    旅游研究. 2019, 11(1): 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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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旅游是景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如何有效设置环保标识牌, 更好地引导旅游者行为, 是景区管理的重要内容。 从信息加工视角, 依托说服理论与双重编码理论, 对景区环保标识牌的图形类型与语言风格的匹配进行分析, 探索其对说服效果的影响。 研究发现, 景区环保标识牌图形类型与语言风格的匹配度, 对说服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图形类型与语言风格的匹配度越高, 对旅游者的说服效果越好。 此外, 旅游者环境友好意识、 旅游场景是否有他人在场, 均能正向调节标识牌图形类型、 语言风格匹配度与说服效果之间的关系。
  • 蒋 婷, 张 峰,张 博
    旅游研究. 2019, 11(1): 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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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厕所是旅游目的地的文明表征, 亦是影响游客满意的关键因素和重要变量, 目前学术界缺乏对游客视角下的旅游厕所体验研究。 文章基于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范式, 对旅游厕所游客体验过程进行探索性研究, 通过对 105 个样本的深度访谈, 提炼出 88 个概念、 17 个范畴, 归纳为六类主要范畴: 可得性体验、 卫生性体验、 安全性体验、 服务性体验、 舒适性体验和互动性体验。 同时发现, 旅游厕所游客体验表现出与游客需要相一致的层级性, 导致负面游客体验的最重要因素是卫生状况和设施设备等相关的生理性体验和功能性体验。 不同游客体验存在差异。
  • 傅林放
    旅游研究. 2019, 11(1): 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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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以一起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境游为切入点, 细致分析了销售该出境游产品的旅游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由此发现, 就平台上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问题, 现有的针对平台的法律规制措施存在明显不足, 既不能有效制止违法经营行为, 也很难有效救济被侵害旅游者的权益。 其原因主要是规制措施本身不具有合理性: 一是对于平台上严重性完全不同的违法经营和一般民事侵权, 平台的法律责任负担并无实质性差异; 二是规制所隐含的两个前提假设, 即平台与经营者是平等主体、 平台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立主体, 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 改变民事规制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案, 该方案既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 也是帕累托更优之选项。 这一方案直接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 同时也会倒逼平台加强对违法经营情况整治, 从而弥补行政监管上的无力和不足。
  • 孙思琪,金怡雯
    旅游研究. 2019, 11(1): 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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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是邮轮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 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在英美法下属于独立合同人, 而在我国法律之下则以认定为外包合同的承包人为宜, 同时构成旅游经营者。 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旅行社、 乘务人员以及旅客之间通常均不存在合同关系, 也不构成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 对于休闲娱乐服务造成的旅客人身、 财产损害, 旅行社、 邮轮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 应当分别依据邮轮旅游服务合同、 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 《旅游法》 第 71 条第 2 款以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相关规定, 旅行社、 邮轮公司也应为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先行承担侵权责任, 邮轮公司同时还应承担选任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过失责任。